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人:陈宇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修订了《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经2020年第6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0年4月17日

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克服公务活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繁文缛节,统筹规范校领导出席学校公务活动安排工作,确保校领导将时间和精力主要投入到事关学校发展的实质性工作中,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直属系统建立一线规则的意见》(教党〔2019〕45号)、教育部人事司《关于严格规范直属高校领导人员参加各类研讨会和论坛有关事项的通知》(教人司〔2019〕3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学校公务活动,是指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规定统筹安排、协调落实的需校领导以行政身份出席的内外事公务活动。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席的学术活动,不在本规范所述范围内。

第三条  校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一)国家、部委、地方政府部门等组织的需学校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二)以中山大学党委、中山大学名义组织的全校性会议、庆典仪式、表彰活动、校友活动等;

(三)重要校事活动:国家、部委、省市政府主要领导来校调研,与学校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来校会谈,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校友、社会贤达人士来访,国内兄弟院校主要校领导带队来访等;

(四)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外国、港澳台政要,外国驻华使领馆机构要员来访;外国、港澳台知名高校代表团,或著名学者、知名人士来访等。

第四条  公务活动安排的原则

(一)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要坚持规范运作、精简节约、注重实效、兼顾礼节的原则。

(二)拟请校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按照校领导分管工作对口予以协调安排,原则上不安排非分管校领导出席专项工作会议或活动。如分管校领导无法出席,且活动重要确需安排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照如下原则依次协调:对口联系单位、相同或相近学科、有分管经验、礼宾顺序。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安排的,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学校主要领导确定。

(三)除学校布置全局性工作会议或国家、部委、省市政府主要领导来访外,原则上不安排书记、校长同时出席公务活动。如确需出席,应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专事请示,其他单位不得自行邀请。

(四)书记或校长出席各类仪式、庆典、接待、表彰活动、校友活动等,分管副职校领导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参加,不安排非分管副职校领导作形式陪同。特别重大的活动,需多位校领导出席的,或需相关校领导主持的,由主办单位商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协调,报请书记或校长同意。

(五)校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以校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单位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会议。特别重要的,由主办单位商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协调,可邀请分管校领导出席。

(六)除对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有重大推动的活动外,原则上不安排校领导礼节性出席由各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组织的庆祝、纪念、表彰、开班、结业等活动。

(七)各类研讨会和论坛等活动,原则上不安排校领导以行政身份出席,一律不安排与本职工作和研究领域无关的校领导出席。确需安排的,需经学校党委审核后,由校党委组织部按程序报教育部或中组部审批。

第五条  公务活动安排的程序

(一)校外重要会议或活动根据相关要求,需校领导出席的,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具体请示协调。

(二)校内重要会议和重大校事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校领导出席。未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安排的会议、活动,校领导可不出席。

(三)对符合规定确需邀请校领导出席的学校活动,主办单位应至少提前一周提出具体方案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如需校领导讲话或致辞的,主办单位应提前3天提供参阅材料。

(四)凡涉外、涉港澳台活动,主办单位应根据学校外事工作程序,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签意见。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做好校领导出席公务活动的总体协调安排工作,具体会务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七条  学校公务活动尽量安排在校内进行,现场布置要力求简朴,不悬挂条幅,不摆放鲜花和水果,不安排礼宾人员引领,不印制和发放纪念品。

第八条  学校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宴请。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接待活动中,严格按照上级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涉外、涉港澳台公务活动的规范及标准,参照国家、广东省有关外事暨港澳台工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范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中大办〔2014〕33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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