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人:陈宇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20年第2次学校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0年2月22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举措。

2.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举措。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召开

(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二)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三)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全体校领导、校长助理。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校长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监察处处长、教代会主任或工会主席,党委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校园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等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五)校长办公会议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并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成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应当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校长请假。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校长助理提出,并在会前与校长充分沟通,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二)议题应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三)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必须目的明确、内容具体、依据充分,并有详细的解决方案建议。议题材料一般应至少于会前2天提交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四)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五)凡属于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通过相关会签行文能解决的问题,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凡属学校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不作为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确有必要的,也应形成明确方案或意见后再提交。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与决定

(一)校长办公会议按照既定议程逐项进行,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通过。

(二)讨论议题时,先由分管校领导就议题作报告,必要时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补充和接受询问,一般不由部门负责人作为主报告人。分管校领导对议题内容负有审查责任。出席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三)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按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概括,对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形成明确的决议,列入会议纪要。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四)对会议认为准备尚不充分的议题,由校长决定退回提交人(或提交部门)重新研究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条  如遇突发性事件或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的讨论过程应予保密。讨论结果需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四章  决定事项执行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形成

(一)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完整记录,使用专用的校长办公会议记录本。记录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记录内容须确保真实、详尽,每个议题都要有明确的结论。

(二)校长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拟写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相关议题的纪要内容应先分送提交议题的校领导审阅,最后送校长审定签发。纪要发放范围为校领导、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监察处处长、教代会主任或工会主席、党委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校园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校园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

(三)校长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下发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发放范围为议题相关单位和校领导、校长助理。

(四)校长办公室应每年定期将上一自然年的校长办公会议记录本、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等会议材料移交档案馆归档。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会议形成的决定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分管校领导下达相关部门,或由校长办公室下发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作为相关部门的执行依据。

(二)对于会议决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重大事项的重要进展应向校长报告。

(三)会议决定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指导协调,确保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

(四)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会议决定事项无法实施的,负责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复议。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督办

(一)分管校领导应督促相关部门贯彻执行会议决定。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督办工作。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采用口头跟踪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的方式,规范督办程序与机制。需书面督办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向负责单位送发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单,明确办理期限,并将执行情况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三)建立督办事项的信息报送制度。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过程中,负责单位应适时向校长办公室告知执行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报送书面进展报告时,应同时抄送校长办公室。需书面反馈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单的单位,应严格按期执行,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结,应对校长办公会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四)校长办公室每半年清理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校长办公室汇总,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五)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和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纪依规问责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会务工作人员由校长办公室派出,负责发送会议通知、收集会议议题、准备会议材料、记录会议内容、拟写及印发会议文件,并做好归档备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由2020年第2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大办〔2018〕11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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