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对外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大办〔2021〕55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2021年第35次)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1年12月16日
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对外合作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健康服务并承担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重要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附属医院的运营、建设的监督与管理,规范附属医院对外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降低对外合作风险,维护附属医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山大学章程》和学校关于“三重一大”、合同管理和校名管理的相关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附属医院(以下称“附属医院”或“医院”),指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与学校存在直属附属关系的医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合作项目是指以中山大学或现有附属医院名义,根据规划和需求,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建设分院)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附属医院为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合作项目管理是指依据学校和附属医院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对合作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合同签订、执行和监管等事宜。
第五条 附属医院对外合作项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顺应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针、符合公立医院改革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中心,切实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主体独立原则。合作双方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维持原医疗纠纷、债权债务的主体责任不变。如合作办医主体为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管办分开”,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医院主体责任,学校附属医院履行运营责任。
(三)风险防控原则。对外合作项目应做到合法合规,学校和附属医院应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项目和合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地方和行业相关规定以及学校、附属医院相关制度。
第六条 加强对外合作项目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保密工作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项目审批、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学校和附属医院内部管理信息、附属医院商业秘密以及可能涉及的其它任何第三方的信息和隐私。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附属医院设立对外合作项目管理或含此职能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医院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工作。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校长办公室。
第八条 附属医院与有合作意向的政府机关、公立医院或事业单位等进行洽谈,形成项目拟开展情况调研报告和实施方案,提交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会议审议立项,特别重大的,应在提交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会议之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涉及对外合作办医的或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还须报学校校长办公室按照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决策程序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涉及校名使用的,还应根据学校校名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附属医院业务主管部门与合作方根据项目立项审批通过的调研报告和实施方案,就合作具体事项协商讨论,起草对外合作项目合同。
第三章 合同审批
第十一条 附属医院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等学校及附属医院相关管理规定对合同进行初审,如项目涉及校名、院名使用,还需审查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校名、院名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且合同内容应符合《中山大学校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外合作项目涉及医院国有资产的,还应当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初审完毕后,附属医院就合同内容向附属医院医务、审计、财务等内部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如有需要,由分管院领导主持召开专题讨论会,邀请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共同研究项目和合同的合理性、可执行性,必要时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和风险评估报告。
附属医院根据内部管理部门修改意见、会议研讨意见以及法律意见书修改合同,经与提出修改意见的部门确认后,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合同审批程序按《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及附属医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由附属医院业务主管部门、医务管理部门、审计和财务管理部门等会审、分管院领导及总会计师、院长审批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会议审定。其中,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或属于第九条规定的涉及对外合作办医的或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还需按照学校关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依程序审批通过后,以附属医院名义签署的合同,由医院法定代表人签订并加盖附属医院公章;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根据《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涉及校名、院名使用的项目及合同通过医院审批后,附属医院合同业务主管部门需填写《中山大学校名使用备案登记表》,包括院名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终止条件、申请理由、合作效益、风险防范措施、违约责任等,按照学校关于校名使用的管理规定报学校发展规划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审批过程中,附属医院需妥善记录和保管各部门出具的修订意见、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学校出具的审批意见等。
第四章 合同签署
第十七条 合同依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以附属医院名义签署的合同,原则上由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签署,不采用合同签署授权制度。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签署需包含签名(或签字章)和签约时间。
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根据《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签订对外合作项目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至少一式四份。
第十八条 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的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建设分院)等情况按学校审批通过的合同约定期限执行。
第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对外合作项目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项目立即执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从其规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产生变化,双方需根据法律法规重新协商更改合同内容;如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产生变化并禁止项目中具体事项,双方需立即终止该事项并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到期后,如双方有意向继续开展合作,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签署新的合同,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如双方决定终止合同,附属医院需检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纠纷等,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
第五章 项目执行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生效后,附属医院负责跟踪项目的执行,监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附属医院成立项目督查工作小组,每年定期对对外合作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涉及校名、院名使用的项目,检查合同相对方对校名、院名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滥用校名院名、侵害学校及医院声誉、影响学校和医院的社会及经济效益的情况。
项目督查工作小组对对外合作项目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附属医院相关部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附属医院相关部门将相关材料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讨论,并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医院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附属医院对外合作项目管理的监管,由学校校长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附属医院对外合作项目的检查。对附属医院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监管适用《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关于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授权或批准使用校名、院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授权或批准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及学校和附属医院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将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合同相对方未经学校、附属医院授权或批准擅自使用院名或校名、做出对医院、学校品牌或声誉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违反本办法或学校关于校名使用的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附属医院应当对合同相对方、侵权方等做出警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若合同相对方、侵权方等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附属医院相关部门应立即报告医院领导,组织提出应对措施,协商解除合同或按相应法律程序处理,将可能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若情况严重,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原合同签署的程序报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决策给学校带来损失的附属医院,学校有权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决策、追回损失、消除影响,并对附属医院相关领导人员问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校长办公室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约谈、通报;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问责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
(一)附属医院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三)在对外合作项目履行过程中,相关责任人未经学校、医院同意或授权擅自使用校名、院名,侵犯学校和医院合法权益;
(四)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泄漏国家机密、学校机密的;
(五)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六)未履行对外合作项目报批程序的,或程序不正当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单位)的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校长办公室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学校校长办公室和附属医院相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21年第35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