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调整公务出差审批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大办〔2022〕1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公务出差审批管理,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出差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大办〔2020〕24号)相关要求进行调整。现将最新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批管理
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员工(含附属医院人员)且使用学校行政预算经费进行公务出差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报批管理遵循逐级审批原则。副校级干部、校长助理、各单位党政领导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报批手续的最终审批人为主要校领导;各单位党政领导副职的最终审批人为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其他人员的最终审批人为单位党政负责人。
二、报备管理
学校在职在岗党政管理人员(含担任学校党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和医务人员)且使用学校非行政预算经费进行公务出差的,以及附属医院党政领导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且使用附属医院经费进行公务出差的,须履行报备手续。
报备管理遵循向一个负责对象报备原则。学校主要领导之间互相报备;副校级干部、校长助理、附属医院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向主要校领导报备;除附属医院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外的各单位党政领导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备;其他人员向单位党政负责人报备。
三、工作要求
报批及报备管理,应按“一人一报、一事一报”的原则,至少提前3天完成;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完成的,应及时向相关审批人或接受报备人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事后补充填报。公务出差人员未按要求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的,所发生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四、其他说明
1.校区或校园之间的公务不列入本通知要求范围。
2.附属医院可参照此通知要求,另行制定规定实施加强单位内公务出差审批管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如有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具体情况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
2022年1月3日
(联系人:李琳玮,联系电话:020-84111935)
